2005年9月3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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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获国家赔偿
  2002年5月,位于河南省潢川县城跃进路旁的“勇洁休闲饮厅”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男子被人捅伤,在挣脱逃命的途中,因伤势过重而死在跃进路上。
    5天后,警方将当时在饭店吃饭的邬元平作为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然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潢川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但是,检察官在对邬元平进行讯问时,他辩解自己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这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他们对所有证据再次进行了仔细审核。
    的确,检察官发现此案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之间矛盾重重——
    本案的两个主要证人王磊和淑淇虽然都证实,邬元平对被害人实施了刀捅和拳打脚踢行为,但是,二人是在案发后的第三天,结伴主动到警方作证的。而且,他们与被害人生前关系非同一般,是在被害人家属的带领下找到警方作证的。
    更为蹊跷的是,从证言内容上看,卷宗显示这两个证人不是同时出现在案发现场,他们下楼有先后之分,不可能都直接目击了邬元平对被害人实施了刀捅和拳打脚踢的瞬间行为。
    带着众多矛盾和疑点,检察官经过多次取证,重新获取了证人证言:证人胡某证实,有几个男的打起来,具体是谁认不清;证人李某、芦某证实,邬元平到过打架现场,但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行为;“勇洁休闲饮厅”老板证实,邬元平是最后一个下楼的人,他下楼时打架的人都已散开了。
    针对以上情况,检察官和警方的侦查人员一起调取了相关物证和书证,重新复核主要证人王磊、淑淇的证言。面对检察官的疑问,二人感到事态严重,方才翻证说:“当时只考虑被害人死得很惨,我们又和被害人的爱人是要好的朋友,邬元平又确实到过现场,出于同情、碍于情面,才那样说的。”
    鉴于主要证据之间相互存在矛盾点,不能得到合理的排除,且认定有罪的证据又发生变化,在其他犯罪嫌疑人未归案的情况下,潢川县检察院顶住各方压力,对邬元平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很快,警方将其释放。
    2003年12月,此案真凶周顺林、孙浩、刘行伟被北京警方抓获。经讯问,他们供述了所犯罪行:2002年5月的一天,三人酒后到“勇洁休闲饮厅”品茶唱歌,与被害人陈中祥不期而遇。双方因点歌发生争执,之后开始厮打。
    在厮打中,周顺林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对陈中祥的腹部乱捅了几刀。陈中祥挣脱逃跑后,周顺林持刀继续追赶上去,在其倒地后又在其身上乱捅,后被围观人员拉开。就在围观人员将陈中祥抬上三轮车送往医院时,周顺林仍不罢休,再次上去冲其身上捅了几刀,致其失血休克死亡。后来,他们逃离了现场。
    周顺林、孙浩、刘行伟三人的供述,进一步证实邬元平没有对被害人陈中祥实施任何加害行为。至此,邬元平终于洗清了冤屈。
    今年6月21日,邬元平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了9000余元的国家刑事赔偿。
  据《检察日报》